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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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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2018-10-24 1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根据《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本院各有关单位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三条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具体包括:

  (一)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

  (二)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

  (三)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

  (四)财务主管人员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五)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

  (六)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经济责任制。在院长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院长、分管副院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学院确定一名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管理全院财经工作,学院的财经事项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为了保证学院财经工作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工作程序,学院重大经济工作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行使决策权。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会签单”。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院内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等经济事项;审批财经管理制度、办法。

  第八条分管财务副院长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论证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议、论证需提交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二章  院长经济责任制

  第九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并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院长审签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算追加、对外投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审批1万元(含1万)以上的资金支付;审核预算追加方案和调整方案;审核审签对外投资项目、银行贷款、重大经济合同;审签院内经济分配政策及奖励政策;负责审定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院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章  分管财务副院长经院济责任制

  第十一条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学院财经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草案;审批1万元以下资金支付;组织预算管理实施;编制各单位收入上交计划;组织起草学院经济分配政策和重要财经制度及管理办法;负责审议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组织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协调校内外经济关系;审查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署的银行对账单,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章  其他副院长(副书记)经济责任制

  第十三条协助院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负责分管学院各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严格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确保分管部门、单位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分管部门、单位收入计划、指标的完成和各项收入按时上交计划财务处;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重大经济决策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分管专项经费的预算草案;组织审议分管部门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方案;已安排预算的重大开支若涉及到其他部门,负责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制

  第十五条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全院的财经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处长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协助院长筹集学院资金,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审核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院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负责院内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院内经济行为;组织全院会计核算工作;组织落实学院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入库;组织实施全院财务监督与检查;参与审议学院经济决策事项;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

  第六章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行为负责。负责编制分管专项预算草案和分管专项的绩效分析;组织落实学院下达的年度收入任务,并将依法组织的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不得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不得在校外另立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预算计划,并认真执行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程序,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所管理经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查、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开支;确保分管业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公司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制

  第十八条学院公司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法律责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法组织经营活动,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公司三者经济利益,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学院下达的利润上交和有关费用返还任务;对本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接受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负责人配合学院接受物价、审计、税务、财政专员办事处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院与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山东体育学院经济责任制协议书》。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各级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学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校务公开落实情况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学院或法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严禁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私分。对查出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小金库”资金全部收归学校;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处罚项目的,其全部收入收归学院,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合格、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按学院规定领购、取得、开具和保管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票据的,全部所得收归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或担保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上缴学院应缴款项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和法人单位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履行职责的,撤换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程序申报、任意超预算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经费指标;不认真执行预算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不按预算立项程序,擅自开工项目或购置设备、办公用具、大宗物资、设备维修等,学院不予追加预算,经济责任由批准者自负,学院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其他财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相应的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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