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倡导移风易俗、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操办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关系的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升学就业等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必须遵守:
(一)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
(二)不准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送自助餐票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不准借机敛财,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不准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五)不准组织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六)不准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第五条 凡举办宴席的,应严格控制宴请标准和规模。宴请标准不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消费水平。宴请人员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以送请柬、发短信、捎口信等方式邀请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
第六条 对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把贯彻、监督落实本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处、科级干部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