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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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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2018-10-18 11:30

  一、严禁使用电炉,违者没收炉具,每次罚款150元;严禁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暖气,违者没收电器,每次罚款80元(如有特殊需要,需经院批准,到基建维修基建处备案)。

  二、各工作室、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单盏灯功率不得超过100瓦,违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罚款。

  三、严禁窃电和在公用线路上拉扯线及绕越电表用电,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四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用电或窃电,造成用电线路、设备等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和修复。

  五、各单位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烤箱等大容量电器,须到基建维修基建处登记,否则,不得使用,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且一切责任自负。

  六、校内各经营单位、承包单位(包括对外经营、办班、租用教室、场地等)和校外一切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用电,须到基建维修基建处办理手续并装表按国家标准收费。

  七、各单位增添新的电器及设备,需经院批准,经基建维修基建处评估登记方可使用,否则不准使用。

  八、对院内各大用电大户实行定量供电,具体办法由基建维修基建处与有关部门商定。

  九、对于违反规定者的收费和罚款,由基建维修基建处通知财务处,分别从有关经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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