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体育学院关于印发校园摩托车、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打印 发布者:
浏览 时间:2018-05-28 15:27

  鲁体院院字〔2018〕33号

  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鲁公通〔2017〕20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

  第一章  摩托车安全管理

  第一条山东体育学院在校学生严禁在校园内驾乘摩托车。

  第二条学生在校内驾乘摩托车,学校保卫处依据本规定有权予以暂扣并代为保管,在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后予以返还并自行清理出校园。

  第三条不提倡学生在校外驾乘摩托车,因驾乘摩托车发生的对自身或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校教职员工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在办理出入证后方能出入学校大门,停放在学校指定场所。教职工在驾乘摩托车出入校园应积极配合保卫处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园内随意停放。

  第五条为学校食堂、商家送货的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每天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持学校保卫处核发的

  出入证进出,不得进入教学区,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六条对教师、学生、员工严重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驾驶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的,学院保卫处有权将其摩托车进行暂扣;同时学校将根据校规校纪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有权暂扣其车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学生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对自身或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电动车安全管理

  第八条不提倡学生在校园内驾乘电动车,因驾乘电动车对自身或第三方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严禁电动车在教学楼、学生公寓、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处充电、停放。

  第十条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一条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第三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后勤管理处对居住在公寓内的学生有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学生在公寓内为电动车充电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学校保卫处对学生驾乘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和违规充电有监管职责,发现学生违纪违规后,及时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处、后勤管理处。

  第十四条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学生法规观念,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四章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本规定予以劝阻,再次违规将作出违规记录并将摩托车清理出校园;对经多次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文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