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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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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2017-01-04 00:00

​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各项经费开支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达到合理控制预算指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各部门应在适当范围公布每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财务报销审批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经费支出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为审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各部门行政主要经费审批人应在财务处预留签字笔迹。

  第二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年度内不再追加经费,项目支出应当符合项目性质和预算内容,超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部门创收经费是利用学院国有资产(资源)获得,应作为部门包干经费的有益补充,主要用于业务的发展,尽量减少招待性支出。

  第四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审批

  第五条部门包干经费、创收经费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系部学生活动费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使用额度5千元(含)以上的,需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学院预算分配的日常经费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经费使用额度1万元(含)以上的和设备(图书)购置、维修工程5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学院预算分配的非日常经费项目、院长基金(需附院长审批的申请报告)及“三公”经费支出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长审批。

  第八条院工会经费的使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管工会的院领导审批,单项开支1万元(含)以上的还需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两校区之间因公往来使用私家车的,须事先经分管(联系)院领导批准,报销时由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本人报销单据(含出差),由分管(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凡需院领导审批的支出,需事先经财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报销,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开支,按照基建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日照校区经费审批程序,除包干经费按此规定执行外,其它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要求

  第十五条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黑色钢笔书写。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付款单位一律填写“山东体育学院”,不得填写简称,付款单位为个人或部门名称的票据,将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带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国有金融、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和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票时间在发票标明的有效期限内,方为合法有效。从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取得的财政性收据,需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监管机构的收据监制章和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等自制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报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印刷费、图书时,不得只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印刷费”“图书”等汇总名称的发票报销,报销时须附有销售单位出具的货品详单,详单需列清物品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清单总金额必须与发票总金额一致,并加盖与开具发票单位一致的印章。报销各类设备(含汽车等)维修费时,须附维修厂家出具的维修清单,并加盖与开具发票单位一致的印章。

  第十八条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遮盖。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十九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收据或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并能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由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包括济南市区)发生的会务费、住宿费、考察费等差旅费,均需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正式会议通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会议通知应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销办法参照《山东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使用《山东体育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将出差时间、乘坐车次等内容填写齐全,有关单据附后,按规定程序签字后,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票据,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山东体育学院收据》。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工支出使用财务统一印制的《山东体育学院临时用工生活补贴表》,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

  第二十三条劳务费、加班费、学生评优奖学金等支出,要使用财务统一印制的《发放明细表》,完整填写发放内容、单位、发放人姓名、标准、数量及金额、制表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外文发票,必须将有关内容翻译成中文,并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发票上结算方式出现“优惠卡”“储值卡”、“福利卡”等购物卡字样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各单位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三个月内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手续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办理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必须是本院正式职工。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应在报销的每张原始单据上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原始凭证须按预算项目、业务类别均匀整齐地粘贴在学院统一印制的票据粘贴单上,一张票据粘贴单只能粘贴同一预算项目的原始单据,无预算项目号和预算项目名称的,不予报销。大于票据粘贴单的会议通知、文字报告及明细清单等可不粘贴,直接附在粘贴单后面折叠整齐即可。

  第二十九条购置固定资产类设备,须持手续齐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销。购置体育耗材,须提供《材料入库单》报销。购置大宗货物,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及合同文件。

  第三十条预算分配安排的修缮工程项目预支工程款时,须有工程合同,预算外工程应附院长审批报告。决算完毕办理付款结算时,要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和学院审计机构或外审机构出具的经院长审批的审计报告书。各类合同、报告、批件、验收单等必须用原件报账。各类预付工程款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第三十一条各类退款,须经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已开具发票的必须出示原交款发票联。退水、电、暖气费,由后勤管理处审批,并附退款书面通知。学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退费,须凭本人申请及教务处、学生处、公寓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报销的各种款项及借款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到经办人个人的工资卡中,如需更换其他银行卡,请报销时提供银行卡的账号、开户行;发放给学生的国家、省政府奖助金和征兵入伍补偿学费等各种款项,统一存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三十三条使用支票支付结算款的,支票的使用有效期限为10天,过期作废。银行支票、电汇支付结算款的,经办人须提供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借支票或现金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账报销,逾期未办的,从本人工资中抵扣。

  第三十五条每年12月20日财务处准备年终结账工作停止报销,12月25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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