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院实业开发公司日照开发中心报销管理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体院实业开发公司日照开发中心财务管 理,规范各项费用开支行为,完善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工作 效率,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日照开发中心开支的经费范围。日照校区不动产 租赁相关费用;招待中心运行相关费用,包含正式及临时工作人 员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水电暖费,物业费,公寓用品,零星 维修及清洁等费用。
第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口业务费用的报销审签。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为审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第二章 财务报销的审签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审签,按照《山东体育学院报销管理规定》中日照校区的审签办法,实行线下审签。
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要求
第四条 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所有签字一律使用碳素笔或黑色钢笔书写。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付款单位一律填写“山东体院实业开发总公司日照开发中心”,不得填写简称,付款单位为个人或部门名称的票据,将不予报销。
第五条 当年的原始凭证应在本年度及时报销,跨年度原 始凭证不予报销。年底可适当延长发票的报销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铁路和水上运 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和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开票时间 在发票标明的有效期限内,方为合法有效。从行政事业单位或社 团组织取得的财政性收据,须带有财政部门或其它监管机构的收 据监制章和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方为合法有效。外单位自制的 内部收据及在商店购买的三联单等自制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原始 凭证。
第七条 报销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印刷费、图书时,不得只凭“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印刷费”“图书”等 汇总名称的发票报销,须附有销售单位出具的货品详单,详单需 列清物品名称、单价、数量及金额,清单总金额必须与发票总金 额一致,并加盖与开具发票单位一致的印章。报销各类设备(含 车辆等)维修费时,须附维修厂家出具的维修清单,并加盖与开 具发票单位一致的印章。
第八条 购买大型设备及批量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采购清单、合同文件及验收证明,按标准金额需要入固定资产的,必 须附有固定资产验收单,相关部门及负责人需签字。
第九条 劳务费、加班费要使用财务统一制作的《发放明细 表》模板,完整填写发放内容、单位、发放人姓名、标准、数量 及金额、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制表人、姓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的发票报销须附有《山东体育学院国 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邀请函或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方案和消费 明细单等原始凭证。具体规定参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 号)及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或会议、培训的接待,须附有接待预算 方案。地点和价格须执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协议价格, 安排在目录酒店以外的,须明显低于政府采购同类酒店协议价格。 报销内容由酒店提供具体住宿明细、用餐明细和发票,会场租赁 费由出租单位提供发票及明细。具体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 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 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 遮盖。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 原收据或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并能 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由当事人出具书 面说明,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应从严控制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和培训,确因 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 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山东体育学院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 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报销办法参照《山东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票据,必须使用财务 处统一印制的《山东体育学院收据》。
第十六条 外文发票,必须将有关内容翻译成中文,并根据 发票取得时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后报销。
第十七条 发票上结算方式出现“优惠卡”“储值 卡”“福利卡”等购物卡字样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原始凭证必须附有 POS 机打 的小票或网上银行交易信息等纸质材料,并在每月 21 日还款前 五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具体参照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不完备的,不 得作为合法会计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手续和要求
第二十条 办理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必须是本校 正式职工。授权他人办理报销业务的,授权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经办人必须提供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应在报销的每张原始单据上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签名不得覆盖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原始凭证须按 预算项目、业务类别均匀整齐地粘贴在 A4 纸上,一张 A4 纸只能 粘贴同一预算项目的原始单据。在《山体实业开发总公司日照开发中心报销汇总单》上完整填写预算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及报销 内容,按相关程序审签。超出经营收入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预支工程款时,须有工程合同,预算外工程应附校长审批报告。决算完毕办理付款结算时,要附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和学校审计 机构或外审机构出具的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的审计报告书。 各类合同、报告、批件、验收单等必须用原件报账。各类预付工 程款必须使用正规发票。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一般业务不办理个人借款,确需借款的业务, 经财务处审核同意,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到经办人个人的工资 卡中,如需更换其他银行卡,报销时须提供银行卡的账号、开户行。教职工报销的款项通过公务卡结算,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 在规定时间将报销款项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还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支票支付结算款的,支票的使用有效期 限为 10 天,过期作废。银行支票、电汇支付结算款的,经办人 须提供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第二十五条 借支票或现金后,必须在业务完成十日内办理报账报销,逾期未办的,从本人工资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应结束所有的借款、支票 归还、报销及相关结算手续,以保证财务年终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山东体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