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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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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时间:2018-11-02 08: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党政领导和部门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人为本,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及《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人员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校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纪委是代表学校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安排人员负责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学校党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一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信访工作。

  第五条  完善各项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广泛联动的网络机制、热情规范的服务机制和灵敏尽责的预警机制,使学校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运转轨道。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含网上署真实姓名的留言、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依程序向学校领导和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控告、检举的,应当说明基本事实和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同时提倡写明本人通信地址、签署真实姓名;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到学校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楼及其它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引诱胁迫他人参与群体上访活动,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纪委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各部门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五)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第十条  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  信访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同一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一般为2-3人,代表人数一次不得超过5人,并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通过网络留言进行信访,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不属责任归属部门负责的问题或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没有得到较满意的答复或解决,可在学校网站院长信箱反映。

  第十二条  信访人走访校领导的程序。学生向校领导反映情况,须首先与所在部门联系,由部门收集意见,并派代表与学校信访办预约,然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与校领导面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员要求走访校领导时,须先来信或来电与学校信访办联系,经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预定的时间、地点接待来访者;学校职工走访校领导时,须在学校信访办公室登记预约后,校领导按约定的时间接待。

  第五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并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校领导批示,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学校各部门对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或校领导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反馈的步骤认真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三)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各部门信访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部门;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五)反馈。责任归属部门对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院信访办公室,重要的来信问题处理或校领导交办的要报告校领导。

  第十五条  各系、部、处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在7天内书面反馈给信访办。信访办对承办部门办结的信访事项的报告,如果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和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在5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一周之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各部门主页的网络留言,应由专人负责查看、处理、回复,院长信箱留言,由院办转交职能部门处理回复,处理、回复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对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学校发展或者对改进学校工作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者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危害社会治安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学校可以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学校可以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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